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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凡春:期货法立法面临的尴尬

 

  翘首以盼的《期货法》离正式出台的时间似乎越来越近,但从刚刚结束的“郑州期货立法国家研讨会”上得知,目前期货立法遇到三大难题,分别是:如何定位场外衍生品市场、如何规范中央对手方和如何对待跨境管辖。鉴于笔者不熟悉跨境管辖业务,本文仅就前两大难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为什么场外衍生品市场难以定位?那是因为所涉及的面太广,其几乎包含了除几大期交所以外的全部商品市场。为什么中央对手方难以规范?那是因为中央对手方存在激烈的利益博弈。

 关于场外衍生品市场如何定位。其实难点并不在于定位本身,而在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与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是否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划分。如果是,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自然会划归到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如果不是,有可能大部分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就不是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目前管理层和整个期货界比较倾向于按统一标准划分;而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界普遍反对这样做。当然,至于应该如何操作?笔者认为既不能单凭想象,也不能照搬国外模式,而要根据中国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让我们看看中国的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到底是什么样的市场?

 中国的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的诞生时间几乎与中国期货市场同步,其为中国的商品交易做出过很大的贡献。虽然,目前很多的市场仍然采用类期货模式,但不可否定的是,他们中还是有部分市场采取了中间市场模式。这些市场一方面最大限度的培育了现货市场;另一方面他们也成为了现货市场通往期货市场的桥梁,这从白糖、塑料、钢材和电解镍等品种上便可见一斑。我们发现,上述品种恰恰是实体经济参与最多的交易品种。为什么实体经济能够参与?那是因为这些市场纷纷采用了中远期交易与现货接轨模式,也就是中间市场模式,其与纯期货模式完全不同。

 其次,如果将中间市场划为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现有的中间市场其模式就得全部改变,就得成为期货市场的影子市场。也许有人会问:难道影子市场就不能成为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桥梁?的确能够,但那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现货市场成熟度要高。按照中国现行商品市场条件,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完全无法成为商品现货市场与商品期货市场的桥梁。

 还有,衍生品场外市场诞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比期货市场诞生时间整整晚了130余年,可见期货市场是衍生品场外市场的基础。在中国期货市场尚没有解决实体经济参与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将桥梁扯掉,那中国期货市场仍将悬在空中。一个不接地气的期货市场不知道对国家经济发展究竟有何用?

 衍生品场外市场起初仅仅是交易利率、外汇和国债等金融期货产品。商品衍生品场外市场在国际上发展相对较晚,属于小宗市场,主要集中在黄金、贵金属、铜等金融属性较强的品种上。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统计,2012年上半年商品类场外衍生品交易额仅占场外衍生品总额的0.47%,其中:黄金交易额又占到商品类场外衍生品交易额的1/5,大宗商品交易额几乎小到忽略不计的地步,可见主流的大宗商品其本身并不适合于场外衍生品市场,这是因为商品交易要受制于商品属性的原因。既然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商品都未建立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中国就更没有能力这样做了。

 笔者再次强调,中国是一个特殊的商品市场,其特殊就特殊在现货市场发展滞后,期货市场发展超前。在这样的条件下,唯有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中远期交易与现货接轨的市场方能解决问题。其他的办法也许想法好,但客观条件却制约了它不能实现。所以,中国的商品市场体系的搭建应该是:商品现货市场——商品中间市场——商品期货市场;它不是商品现货市场——商品场外市场——商品期货市场。

 关于如何规范中央对手方。中央对手方即为共同的对手方,又称中央对手方或共同交收对手方,指清、结算过程中介入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的机构。也就是实行中央清、结算的机构。显然,中央对手方是相对于场外衍生品市场而言的。撇开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是否应该是商品衍生品场外市场不说,真正能够成为中央对手方的机构在当下的中国的确很难找,因为对场外衍生品进行清、结算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它要求中央对手方机构要非常熟悉交易标的和所属行业的情况,因为清、结算不是简单的数学计算,它要涉及方方面面的情况。

 由于中央清、结算是一块巨大的利益蛋糕,所以目前国内相关单位是趋之若鹜。上海清算中心、几大商品期交所和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联合体等,他们都有这方面强烈诉求。中国不妨效仿一下美国的做法,美国没有强行用简单的行政手段,而是用市场法则来解决蛋糕的划分。CME和ICE,他们都是通过竞争才获得宝贵的清、结算权利的。中国为何不能也按这一方式呢?

 “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和“中央对手方”既然都成为了立法的难题,也就说明期货法的制定者至今对两大难题还举棋不定,因为一旦立法与现实脱节,不但不能对中国商品市场的发展带来好处,反而会带来坏处。所以,我们对法律制定者的谨小慎微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情况完全不同,笔者呼吁,在制定期货法时应该更多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才是。

 为此,笔者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将“期货法”更名为“商品交易法”(金融期货立法单独进行),这将更切合中国的实际,也有利于中国商品交易的发展;

 第二,对现行中国商品市场体系做全面调研,并给出中国商品市场体系究竟应该如何搭建的意见;

 第三,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下,在商品交易行业适当放宽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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