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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央一号文对蚕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与作用

 2013年1月31日,新华网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农业的发展形式上主要为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事实上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目前的中国农村土地,依然只有承包根本没有联产,除了国营大型农场、种植园之外,在我国广大的农村,都是以家庭为单独,小敲小打的劳动模式,规模化、机械化、商业化较少或几乎没有。同样在我国桑蚕产业的发展过程中,生产组织形式也主要是以单一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农户独立生产经营为主,一家一户,分散经营。

 虽然分散农户独立生产经营虽然能使劳动个人的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生产要素配置呈现出高效率,然而这种“高效率”只是一种低水平的均衡,这样单一的家庭经营组织形式的生产组织性程度不高,抵抗风险能力弱,生产技术进步缓慢。在种桑养蚕经营中,桑园被以或亩或分为单位,蚕农的桑园地都是互相分割的,蚕茧也是各自饲养的,这样既不利于集约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也不利于新技术新装备的普及推广,更不利于销售蚕茧时的卖方议价权。

 本次中央一号文件下发,依然关注三农,文件的一大突破,是提出在中国组建家庭农场,农民以家庭为单独,可以选择自由合作,组建农庄,按照股份或者农地大小分红,实现真正的“联产”,建立大的农庄,这样农业规模化、机械化之后,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可以扩展产业链,发展农产品加工工业,同时还可以进行多元化经营。

 自上世纪90年以来,部分地区探寻适应新时代发展的桑蚕生产模式,部分蚕区已经在桑蚕生产模式创新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已经形成桑蚕生产专业化集约化模式的雏形。桑蚕专业合作社,小蚕共育室,初具规模的养蚕大户。对蚕农、企业及整个桑蚕茧丝绸行业形成积极的效应。

 化解农民个体养蚕风险提高蚕农收入稳定产量

自然气候风险、病虫害风险、价格风险,种桑养蚕不仅工作量大,技术水平要求高,而且蚕农本身担负着很大的风险,遇到蚕病有时候就是颗粒无收,遇到干旱、水涝,在管理上也很难形成统一的有效的灌溉排水;茧贱伤农,价格的波动也左右着蚕农种养的积极性,形成了蚕茧产量的不稳定性,也是茧丝绸行情大起大落的根本原因所在。两年来蚕茧价格在虽屡创历史新高,但蚕农种桑养蚕的积极性依然不高,特别是江浙、川渝地区,近几年来桑园面积不断萎缩。蚕茧是整个丝绸产业链的根本,走专业化集约化养蚕的道路,是茧丝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浙江新昌县梅渚镇宋家村是新昌的蚕桑农业产业特色村,2007年由从事矿产出口生意的新昌县华盛矿产有限公司出资组建了新昌县华兴桑业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共有桑园种植面积317亩,年饲养蚕种达2500张。蚕农自愿将自家桑园租给合作社也就地转化了身份,成为合作社的养蚕工人,还当上了合作社的股民。“每个月收入在2500元左右,和老伴两人一年的收入也有4万。”一位蚕农合作社农民说。

 提高蚕茧质量,提高企业加工效率和产品质量,保障行业平稳发展

 蚕茧质量等级较低,全国范围内高等级的生丝产量得不到提升,一直以来备受行业诟病。这主要是受到桑蚕种养模式的限制。个体种养分散,技术能力参差不齐;蚕种使用混乱;蚕茧收烘缺乏规范,毛脚茧横行。2012年春夏茧受气候的影响,桑蚕主产区广西蚕茧质量普遍较差,出丝率少,解舒率差。不少缫丝企业都在抱怨:一方面生产效率大大降低;二方面工人劳动强度被加大;三方面产品质量提不上来,生产不了高品位生丝。当前,即使是行情大跌的时候,高品位的生丝价格却依然能够坚挺,这也证明了行业高品位产品的供不应求。只有质量提升上来,价格才能有保障,桑蚕茧丝绸行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平稳发展。这无疑就要求桑蚕生产往专业化集约化的道路上发展。

 广西上林县巷贤镇六联村留仙庄桑蚕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是广西成立较早的专业合作社,在桑蚕组织生产、流通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桑蚕生产以社员在当地缫丝企业—上林海润的统一技术指导下,统一发种、在自家养蚕,只出售完全化蛹茧,由合作社烘烤成干茧后销售给缫丝厂。合作社管理人员表示,由于管理规范,蚕茧质量好,工厂的收购价格也会比市面上2元/公斤左右。

 桑蚕生产专业化集约化发展已经显示了其优势,一号文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疑为桑蚕生产专业化集约化铺平了道路,也提醒了更多有资金、技术能力的人或企业参与到桑蚕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的阵营中来。而主产区广西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沉淀,越来越多的桑蚕技术、经营能手的涌现,今后上规模的养蚕大户、专业的有实效的合作社,甚至桑蚕生产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将如雨后春笋一般。

 蚕业合作社尽管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桑蚕集约化现代化发展的方向,但是,其在合作、运作、服务内容等方面都还处于摸索期,目前我国蚕业合作社还普遍存在内部建设和发展不够规范、经济基础薄弱、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合作社经营能力弱等问题。在广西等新兴蚕区,合作社现阶段主要还是以能人牵头组织为主的合作社,缺乏监督机制,运作随意性较大。一些地区的蚕业合作社容易变成单纯向政府“要项目”争补贴的窗口,合作社日常经营活动时断时续。如何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框架下,政府部门指导与支持,工厂扶持与帮助组织资源,动员群众,推进蚕业合作社的正规化建设,是蚕业经济从量变中实现质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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