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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遵守TPP而修改法律
 

      为了能克尽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中的义务,美国表示必须修正国家的现行法律。
   美国贸易代表处(USTR)1页的摘要中提到6个关键改变,其中包括商品处理费(MPF),除了自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国家进口外,该处理费将对自TPP及非TPP国家进口的商品造成影响。
    
     尤其是为了在进口与出口程序上能使商品处理费的费用或收费一致,而非以商品价值为基础来征收,美国必须修订《1985年统一综合预算调解法案》中的第13031(b)条。而美国过去只遵守商品处理费的部分。
  
    为了让进口商免除因为该协定下货品为原产地货品的无效主张而受罚,美国也必须修订《1930年美国关税法》的第592(c)条,如此,能先让进口商知悉,并在政府发现错误之前,主动改正主张内容与支付所欠的税。
  
     同一条款也将进行修订,为做出货品为原产地货品错误证明的美国生产商及出口商,提供受罚的依据。
 
  《1930年美国关税法》的第508条也将修订,指出获得原产地货品证明的美国生产商及出口商,必须保存证书及证明文件与资料影本至少5年,以便美国海关官员要求检查与查核时提供。
  
   为确保在TPP协定下属原产地货品的商品是进口至美国,进口商自进口日起有至少1年可要求优惠关税之待遇,《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520(d)条将进行修订。
 
   最后,《1979年贸易协定法》第308条的修订将允许总统指定从TPP成员国来的产品,在美国政府采购法下,有资格取得歧视性采购要求之豁免。
 
   据美国成衣及鞋类协会(AAFA)表示,这些改变将被纳入TPP实施法案中,未来也将考虑列入贸易促进授权法(TPA)。(来源:亚洲纺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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