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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两类: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

(1)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一缔约方的完全获得产品包括:

A、在该缔约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B、在该缔约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C、在该缔约方从上述第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D、在该缔约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E、从该缔约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1至4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F、在该缔约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缔约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G、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L、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7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M、在该缔约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N、仅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产品在该缔约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予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2)、非完全获得产品

A、判定标准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为判定一产品属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非完全获得产品,该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这一判定方法也被称为“直接判定”。在直接判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间接判定”的方法,即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应超过60%。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B、累计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也就是说,只要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而不局限于自贸区中的某一个国家的原材料价值超过了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C、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除适用“增值标准”外,非完全获得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40%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中国—东盟自贸区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3)、其他问题

A、包装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如一缔约方对产品和包装分别计征关税,则应分别判定产品和包装物的原产地。但如果对包装物不分开计税,则应将包装物的价值并入产品的总价值一并考虑。

B、附件、备件及工具

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如进口缔约方将其与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C、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不考虑在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留在货物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

2、原产地证书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证书属于区域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专用于证明中国—东盟自贸区产品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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