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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 征收标准由3万提高至6万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1]117号文发出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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