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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大幅提高

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本次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整体来看提高了起征点,为企业减负。
  具体来说,三类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都提高了。其中: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而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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