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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力争到2015年,全省20%以上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入社和带动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40%以上,入社成员年均纯收入增长30%以上。
    《意见》指出,我省将加大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同时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帮助合作社发展规模化产业基地、构建营销体系,促进合作社实体化经营,并以此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运行机制新、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的合作社。
    《意见》强调,在大力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同时,必须要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要坚持以合作社为载体,将基地、农民与龙头企业(业主)、市场联结起来,完善组织经营模式。依托合作社建立产、销、投紧密联结的模式,把产加销、贸工农联系起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完善推广 “利益兜底”、“利润返还”、“大园区+小业主”等利益联结模式,使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载体功能,增加农民的参与率和受益面。要建立持续获益机制,依托合作社组织生产经营,让农户在产业链条中既通过分户种养经营直接获得生产收益,又通过参与产业化经营获得后续收益。延伸农业产业链条,让农民从后续的贮运、包装、销售等环节获得收益。同时探索保底分红、按股分红、二次返利等多种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农民多方受益。
    为此,我省将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规范化合作社建设规模化产业基地、构建营销体系、开展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贷款贴息等,鼓励和支持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扶贫、水土保持、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提高合作社的综合能力。《意见》要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对合作社申报实施的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
    《意见》还提出,要对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明晰产权,归项目主体所有。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户较多的公益性工程,应作为合作社的资产,全体成员共有共享,并由合作社管理维护、经营使用。探索将财政性投入形成的资产转化为农民生产经营资本的实现方式,通过对外出租、入股等形式,让农民持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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