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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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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  

  我厅于2010年初颁发的《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即将到期。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省商务厅定于2012年2-3月开展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的基本原则

  严格坚持茧站设置应具备的条件;坚持适度规模、相对集中,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二、组织领导

  全省鲜茧收购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审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复审工作的初审我厅委托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预审。

  三、报送材料  

  (一)《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茧站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

  (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及确定的收购区域;

  (三)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四)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转报意见。

  上报资料中请对2010年复审后发生变化的企业予以注明。

  四、复审程序

  (一)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复审工作,初审结果3月10日前统一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企业申请表等文件逐一文审。

  (三)复审后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有关情况将在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省商务厅核准后颁发新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将原证书一并收回销毁。

  五、工作要求

  (一)全省复审工作2012年一季度前结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在复审工作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茧站,特别是对长期不从事收购经营活动,已处于瘫痪状态的茧站,在核实情况后,不予通过复审。报省商务厅取消鲜茧收购资格,注销其《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务于3月10日下班前将企业认定申请以及认定的企业情况汇总表等相关资料报上报省商务厅,申请表的电子文档发省丝绸协会。

 

  省商务厅联系人:龙涛 

  电  话:028-83220950

  省丝绸协会联系人:付晓、古小曼

  电  话:028-87668030

  电子邮箱:gxm585858@163.com

  特此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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